案由: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提案人:政协江苏省委员会
提案内容:
一、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较快,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但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法律援助机构设施落后,缺乏必要的办公接待条件。许多法律援助机构设在机关办公楼内,只有一两间办公室,外人难以寻找;有的所在楼层较高,没有电梯,使年老体弱者和残疾人望而却步;有的没有接待窗口,缺少电脑、传真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功能难以发挥。
(二)法律援助经费不足,南北差距明显。各地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不平衡,苏北部分市县未能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或预算严重不足,影响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数量和质量。2007年省财政专门安排预算奖金500万元对38个经济困难县进行转移支付后,贫困县的法律援助工作有了很大改善,但从另外一个方面又衬托出部分经济欠发达市、区法律援助的不足。如某地级市四个县在财政转移支付后年办案数达1100余件,而三个区的办案数仅100余件。
(三)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和配合机制不健全。如法律援助案件在立案时,法院对诉讼费用不按照省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缓、减、免,相当案件因交不起诉讼费无法立案;部分工商、房产主管部门对案件承办人员仍然收取200元以上的查询、保密费,而相当多的援助案件全部办案补贴才300元;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动辄收取数千乃至上万元的罚金,却要求被告人不要找律师,由法院指定辩护,提供法律援助。
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法治江苏、和谐江苏建设,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规范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各地政府应为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编制,逐步改变法援中心和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科室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局面,避免再出现对法律援助申请复核时自己复核自己的现象。
(二)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按照省规范化建设标准配备必需的办公场所、设备和设施,在一楼或方便通行的地方设立接待窗口,改善服务环境和办案条件,规范接待、审查、办案、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三)确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不能长期处于“等、靠、要”现状。各级政府应按有关标准将当年度援助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即使在我省最贫困的地区,其专项经费也不应少于人均0.15元。避免出现“预算内安排一分钱也算作已纳入财政预算”的怪现象。对流动人口和农民工数量较大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应加大投入,大量需要援助的案件尤其是劳资纠纷已经由农民工户籍所在地转移到了实际工作所在地,农民工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法律援助机构应承担起责任,不能以农民工户籍不在本地为借口拒绝受理。
(四)完善法律援助工作衔接和配合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受援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行政救助和司法救助衔接制度,设置、合理、便于操作的救助程序和标准。1、对法律援助案件必须按省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予以缓、减、免。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免收各类查询费、保密费,复印费按成本收取,以缓解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办案成本高的现状。2、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后,可以要求工商、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介入调查,解决取证难、成本高等问题,通过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避免仲裁、诉讼期过长而伤者无法治疗、讨薪者无处栖身,引发社会矛盾恶化的后果。
提案处理结果
答复时间:2008年6月22日
主办单位:省司法厅
答复内容:
一、关于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问题
法律援助机构直接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对于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厅一直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省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达标活动,目前已有多数法律援助机构达标。但是,地区发展不平衡,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不高、设施落后的问题依然突出,严重地影响了法律援助机构职能的发挥。这些问题亟待改变,但难度较大,需要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今后,我厅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按照“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的要求,重点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专业力量,强化服务措施,推出一批示范法律援助中心,努力满足社会需求。
二、关于解决法律援助经费不足、南北差距较大的问题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2007年省政府将法律援助列入关系民生的十件实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我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苏办〔2007〕6号),要求各地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力度。去年,全省各地都已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了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的经费投入达到了2972万元,比2006年增长了49.3%。但是,随着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以及法律援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目前的经费保障能力仍显不足。为此,我们将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投入,逐步确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就法律援助补助标准和法律援助经费的分类保障进行调研,提出新的办法;争取通过单立帐户、审计检查等措施,从制度上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支持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开展筹款活动,利用基金会平台,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援助等专项基金,组织实施一批有影响的法律援助项目,对有关地区及特定群体提供帮助。
三、关于完善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工作机制衔接的问题
2005年9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受援人的司法救助也作了明确规定。近年来,各级法院也为许多受援人提供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优惠,但从全省情况来看,这一规定落实得还不够到位。对此,我们将继续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着力解决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对接问题。同时,积极争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对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免收查档等费用,降低法律援助支出成本,为困难群众“打官司”扫除人为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