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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提案者:民革江苏省委
内容概要:近几年来,政府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在维权维稳、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随着法律援助不断深入,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断凸显:一是《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二是法律援助供给能力远不能满足社会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三是法律援助相关部门之间协作不够通畅;四是法律援助案卷处置问题。建议: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二是建立多渠道的保障机制,保障经费和人员。三是明确政府各责任部门的法律责任;四是全省统一制定法律援助案卷的保存年限、到期后如何处置的规范性文件。
提案处理结果
答复时间:2009年6月
主办单位:省司法厅
答复内容:
一、关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工作的任务是确保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同时也要让更多困难群众有机会获得法律援助。近年来,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一方面,推动增加法律援助事项;另一方面,放宽经济审查尺度,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都免于经济困难状况审查。当然,目前列入法律援助范围的事项是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我厅将努力适应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按照权利保护优先顺序,推动增加法律援助事项。当前争取列入法律援助补充范围的事项主要是:1、农民因购买或者使用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化肥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的;2、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立案受理的;3、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财产权受到严重侵害的;4、属于《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为自住需要,对唯一住房主张使用权或所有权请求的;5、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员继承权受到侵害的;6、老年人、残疾人因遗赠扶养协议产生的纠纷;7、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损失而请求赔偿的。
二、关于建立多渠道经费和人员保障机制
目前,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总体保障水平居于全国前列;但是,总量不大、地区间不平衡的问题仍然突出。为此,我省从2007年起,建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转移支付制度,每年安排500万元通过“以奖代补”、“以案定补”方式支持经济困难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省政府还拨款1000万元建立了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由于资金规模和补助(资助)方式的限制,转移支付和基金会资助仍不能解决全省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问题。法律援助来访量和案件量的急剧上升以及持续进行的宣传等工作需要大量经费支持。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省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努力争取增加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建立法律援助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建立稳定有力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保障问题涉及编制、人事、财政等方面,解决的难度比较大。目前,全省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不一,多数没有专门编制,确实影响了法律援助职能的发挥。为了缓解这方面的压力,不少地方通过机关内部调剂或者临时聘用律师等办法进行调适。但这终非长久之计,作为法律援助实施的主体,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具有一支稳定的专业化的队伍,确保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我们将继续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推动各地根据本地法律援助需求和工作实际,核定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考等形式,将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法律援助机构,保证工作需要。
三、关于政府各责任部门的法律援助责任
2004年,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档案局等九部委联合发文,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对相关单位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作出了明确规定。2005年修订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对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相关费用的减、免、缓等也作了明确规定。应该说这些规定是比较明确的,而且基本涵盖了法律援助工作涉及的主要环节,关键是能否普遍而严格地得到执行。我们将继续关注这些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争取人大等部门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将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四、关于法律援助案卷保存
2006年,我厅制定下发了《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对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长期案卷保管期限为十六年至五十年,短期案卷保管期限为十五年。法律援助档案的保管期限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建议,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确定。下一步,我们拟进一步细化档案分类标准,对到期后如何处置作进一步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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