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我省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今后,经济困难的公民对于六类需要代理的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六类事项是:
1、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2、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3、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4、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5、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
6、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其中,第4、5、6项仅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